该负责人分析认为,起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女性公务员都应该与女性同龄退休:
第一,从性别平等的角度看,非同龄退休的制度办法确实对女性公务员的利益和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种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公务员的性别平等状况在某种意义上是整个社会性别平等状况的晴雨表,而且表现在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职业寿命长短直接影响其个人事业的发展和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水平。公务员职业技能具有较强的专用性,其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率与其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时间长短关系比较密切。对于同是23岁大学毕业的男女公务员来说,在现行的非同龄退休办法下(男60岁、女55岁),女性公务员人力资本的正常使用年限大约只相当于男性的86%。如果考虑到非同龄退休办法对人力资本继续投资的心理预期和职位安排等方面的影响,问题将更为突出。
第二,从效率角度看,由于公务员一般从事的是文职工作,对体力的要求不是很高,随着人们预期寿命的延长和健康状况的改善,在正常情况下,女性公务员工作到60岁并不会对工作效率造成显著影响。55岁的女性由于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并且其培养子女任务基本完成,没有后顾之忧,可以专心从事本职工作。从男女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看,55-60岁的女性的健康水平并不比男性低。女性公务员过早退休是一种人力资本的闲置和浪费。
第三,从劳动者权利的角度看,作为身体状况、职业技能条件能够满足公务员职业要求的女性而言,55岁以后继续工作一段时间应该说是她们的权利。
第四,提高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不会显著加大社会就业压力。2003年我国有公务员约500多万,估计女性公务员约150多万。在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延长5年的情况下,女性公务员服务年限将延长15%左右,这意味着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提高到60岁的制度趋于成熟(即实施5年后)时,每年继续留任的女性公务员不到25万(假定女性公务员的年龄分布基本均匀)。而在制度调整的最初几年,因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提高而减少的退休人数是比较少的,第一年不到5万人,第二年大约10万人,第三年大约为15万人,第四年大约为20万人。假如从2005年开始调整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55-60岁女性公务员数量到2010年才会达到25万的高峰,届时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过程中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将基本上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就业压力将得到较大程度的缓解。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男女公务员退休年龄问题,总的想法是需要调整,这种调整既应体现出退休制度的统一性,也应该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应该在规定基本统一的制度性退休年龄的同时,完善公务员提前退休的相应政策办法,减少“熬到退休”的公务员的数量。同时,应建立公务员待遇与能力和贡献挂钩的制度,形成一种鼓励公务员自主流动、不断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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