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立法规范募捐行为 诈捐可追索误捐可撤销
与此同时,绝大多数的中国百姓都同样扮演过捐赠者的角色。但是,由于国家尚未制定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缺乏对“募捐”的规范,使得募捐活动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募捐主体混乱、募捐行为失范、募捐款物使用不透明、扶持措施不到位的现象,影响着公众对募捐的积极性和信任度。
可喜的是,在湖南,一项新的条例将极大地改善上述状况。9月13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听取了湖南省民政厅副厅长杨明波对《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的说明。对该《条例(草案)》的分组审议将在14日下午举行。
该《条例(草案)》的出发点是: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公益事业,促进募捐事业发展,规范募捐主体过乱、优惠政策不到位、信息不公开等行为,保护募捐人、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南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徐晨光接受红网记者采访时认为,互助互济、扶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制定这个《条例(草案)》,规范募捐行为,保障从事公益事业者和募捐受益人的权益,使其有法可依,解决诸如募捐款物不到位等现象,不仅能鼓励人们做慈善,还能为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
明确募捐主体个人不能进行募捐
杨明波在说明中指出,目前,社会上存在各式各样的募捐。为解决募捐主体过多过滥的问题,《条例(草案)》对募捐主体做了适当的限制:一是第九条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依法开展募捐。
二是第十条规定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和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经民政部门许可,可以开展募捐。
此外,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其他募捐主体作了补充规定,但个人未被列入募捐主体范畴。
募捐人捐赠人可享税收优惠设立湖南省慈善周
为了促进和发展募捐事业,《条例(草案)》拟定了五个方面的扶持措施:
一是确立了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人捐赠资金、物资或者提供就业岗位等。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每年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为全省慈善周,并可设立慈善奖。
三是规定募捐人、捐赠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募捐人的工作经费给予补贴。
五是规定新闻媒体、公园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为募捐提供便利和优惠。
“诈捐”可追索“误捐”可撤销
为了规范备受关注的募捐行为、解决无序募捐的问题,《条例(草案)》作了五个方面规定:
一是规定募捐应当坚持自愿、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原则,募捐人应当加强自律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禁止以募捐名义从事营利或者诈骗活动。
二是规定募捐人开展募捐时,应当先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人网站和募捐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
三是规定募捐人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捐赠专用收据。
四是为了防止“诈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捐赠人不能履行赠与合同或者赠与承诺的,应当向募捐人说明情况,募捐人也可以向捐赠人追索。为了解决“误捐”问题,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发生的捐赠,捐赠人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五是规定募捐人应当在终止募捐后,在募捐人网站和募捐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募捐情况。
媒体等应对募捐进行监督
为了保障募捐款物用于公益事业,《条例(草案)》对募捐款物的管理做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募捐人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款物使用范围和时间,及时使用募捐款物。
二是受益人应当按照捐赠人和募捐人的意愿使用募捐款物。
三是募捐人应当厉行节约,降低募捐成本,并对成本列支做了具体规定。
四是规定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款物使用期限届满后,在募捐人网站和募捐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募捐款物使用情况。
五是规定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以及媒体应当对募捐进行监督。
责编:张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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