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者元旦起3个月内自首可从轻处罚
(法制晚报)实施或者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自2011年1月1日起3个月内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案自首的,可获从轻处罚。
记者今日从公安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公布上述信息。
如果犯罪人员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是转移、藏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司法机关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惩处。
犯罪人员的亲友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司法机关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刘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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