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农合每人每年最高可报6万
今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30元
根据《框架》要求,今年全省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在医药费用补偿方面,实行门诊统筹的,补偿比例村级一般可设定在35%-40%,乡级可设定在30%-35%。每参合农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可设定为60-100元。对于实行家庭账户的,要注意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利用门诊服务。家庭账户基金家庭成员可以共用,用于门诊医药费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住院医药费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
补偿起付线省级医院1500元
《框架》规定,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为乡级医院(100-150元)、县级医院(300-400元)、市级医院(800-1200元)、省级医院(1500元)、省外三级及以上医院(3000-4000元)。需说明的是,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但恶性肿瘤需多次住院化疗的病人除外;参合农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每年最高可报销6万元
《框架》指出,对于参合的农民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6万元(2010年,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医药费用4万元)。封顶线全年累计,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等。对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及国家扩展的大病救助保障病种新农合补偿办法,省卫生厅将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乡级医院最高可报80%
在补偿比方面,《框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乡级医院(75%-80%)、县级医院(65%-75%)、市级医院(55%-65%)、省级医院(55%)、省外三级及以上(45%-55%)。同样需做出说明的是,对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住院补偿比提高5个百分点;参合农村居民可自主选择统筹地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并由病人或其家属到县级经办机构备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和备案手续的,应当及时通知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在规定时限内补办相关手续;参加人在异地居住的,在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后,在异地约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加地新农合规定补偿;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
特殊病种将实行大额门诊补偿
《框架》规定,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特殊病种患病率、门诊就诊率、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新农合补偿的特殊病种(一般应不少于15种),制定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合理设置起付线、补偿比和封顶线。对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重症精神病等特殊病种,应比照住院病人补偿办法给予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不过,特殊病种需由个人填写书面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小组鉴定出具诊断证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注册。特殊病种病人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处方和收费凭证报销医疗费用。
符合条件可进行二次补偿
据了解,为充分利用新农合基金,保证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框架》规定,对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下同)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县(市、区),要根据结余情况制定二次补偿方案,对当年住院或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参合农民给予二次补偿。通过二次补偿使当年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25%以内。
根据省卫生厅安排,对于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的,我省今年将在国家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正常产住院分娩孕产妇补助150元的标准执行。
责编: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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