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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建议:公共利益受侵害 大家都可以当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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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2 10: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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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特派记者 郑松波 张渝)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急需确立

  我国正处在转型时期,在很多地方,还存在侵害国有资产、污染环境、价格垄断、违法招标等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违法减免税、违法滥发许可证和执照等使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但由于我国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范围局限于个人利益直接受损的当事人,致使大部分公共利益被侵犯的行政行为难以进入司法程序。

  而在国外,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已发展得相当成熟。张立勇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应当规定所有发现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些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与行政行为虽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利益因为公共利益受损而最终会受到间接侵害,从而代表公众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利益直接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同时被诉行政行为也损害或威胁到社会公益,从而提起诉讼要求保护私益和公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公益职责、为了公益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特定组织,如工会、妇联、律师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组织。

  另外,可以规定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当先行就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揭发、控告,请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纠正,如果行政机关在一定时间内该作为仍不作为或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庭上不要给被告人设囚笼

  近年来,全国发现的刑事错案不断见诸报端。张立勇认为,从深层次看,无罪推定以及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张立勇介绍说:虽然无罪推定已成共识,但有罪推定的思想还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他建议,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结构,改革现行刑事庭审结构及布局。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要排除法庭上保留的“有罪推定”痕迹,不得给被告人设置囚笼;被告人有与公诉人同等的坐着发言的权利;被告人应与辩护人坐在一起,而不应置于被审讯的中间位置;切实保障控辩双方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权,不得随意打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发言,不得以提交书面辩护词代替当庭发表辩护意见。

  同时,建立完善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工作机制。对于经过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在做好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直接宣告无罪,不能通过多次发还重审的方式使得案件来回“翻烧饼”。

  保障律师辩护、取证、阅卷权

  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存在律师在侦查阶段地位不明确,不能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并且存在律师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问题。

  张立勇建议采取措施,加强和保障律师辩护权。包括:完善律师参与权,将律师辩护延伸至侦查程序。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律师,并赋予律师在部分侦查行为中的在场权。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规定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调查取证,同时取消辩护律师向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要征得其同意的限制,也不需要检察院、法院的同意。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阻碍的,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证据调查令、证人出庭令。

  完善律师的阅卷权。规定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在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卷宗,包括全部拟作控诉的证据材料。对妨碍律师阅卷者,启动问责机制。

 

责编: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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