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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交通肇事擅自离开现场属逃逸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1-03-24 11: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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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针对目前一些交通肇事者为逃避“酒驾”检查而弃车离开现场的状况,浙江省高院出台规定,如果无法认定是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者,肇事者将被认定为逃逸。

  浙江省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案件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说,交通肇事逃逸,按照刑法规定,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纪要》还规定,肇事者让人顶替按交通肇事逃逸从重处罚;对于顶替者构成犯罪的,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纪要》同时明确,如果发生事故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将被害人隐藏、抛弃、将被害人移动至危险地段等积极行为,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责编: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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