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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底上海将基本全面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1-04-07 15: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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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2011年80%以上的各类具备集体协商条件的已建工会企业,力争至2012年底,本市基本全面实行集体合同制度。记者昨天(4月6日)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开展常态化协商要约

    建立常态化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是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要求,本市各类企业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未独立建会的企业,可通过实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加以覆盖。《实施意见》指出,各企业工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与企业、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区域的企业代表组织要切实履行要约的提出和接受主体职责,及时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启动协商程序,促进协商开展。《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应采取书面形式,内容重点可围绕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劳务派遣岗位等。《实施意见》明确,各区县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各方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组织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    

    引导双方妥善处理争议    

    一方提出协商要约,另一方拒绝协商怎么办?《实施意见》明确,上级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要及时介入,引导企业与企业工会围绕各自利益的平衡,处理好企业的健康发展与职工的利益要求之间的关系,妥善把握好协商的标准和尺度,帮助双方调整协商意见,促成协商达成一致。对于确因客观情况暂时无法开展集体协商的,要引导双方妥善处理争议。 

    《实施意见》要求区县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市企业(集团)公司与工会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本区域、系统内的集体协商促成机制。    

    可提请人保部门调处  

    集体协商争议发生后,经上级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帮助仍未能达成一致的,《实施意见》明确,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按属地化原则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可召集有关各方协调处理,经协调后,就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制作协调协议书,并由双方签订相关的集体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行政协调意见书,促进双方在缩小差距、互利互信基础上继续进行协商。

 

责编: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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