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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一房一价政策细则 中介收费须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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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7 14: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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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记者张媛杨予诺陈斯)过户费、担保费、贷款服务费、合同费、中介费……购买二手房过程中的各种名目的收费让人晕头转向。昨天,市发改委发布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5月1日起,开发商或中介机构不仅要在经营场所设置标价牌,还须向购房人提供价格手册。

  实施细则明确,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明码标价也将参照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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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收费须明示购房者避免被宰

  据记者了解,目前,每个中介公司都有自己的一套收费标准,而这些收费也视市场行情随时调整,而消费者往往会被各种费用弄得晕头转向,只能“任人宰割”。

  “贷款服务费3000元,贷的多单加钱”、“服务费能打折,给您便宜点”,中介公司业务员做成一单生意,挣的可不只是中介费,办理贷款、增加担保,甚至还有“代书费”,林林总总加起来起码五六项。

  而新细则中明确规定,中介机构须标明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服务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也就是说今后各种收费标准中介公司都要明示出来,不能强买强卖,消费者可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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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遇虚假二手房源市民可举报

  “这套房子早卖了,我给您推荐其他房源。”这种用虚假低价房源吸引购房者上钩的伎俩在二手房行业内早已不是新鲜事,而中介橱窗内展示的大多数房源甚至是为了吸引购房人而捏造的“优质房源”。

  而本次实施细则首次提及对二手房的明码标价,细则规定,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信息。

  “这主要解决一套房屋信息多家使用情况,有些中介用虚假信息忽悠购房者。”市发改委相关人士说。对于部分网站房源信息过期或存在虚假,误导买房人的问题,该人士表示,细则对网站的商品房销售一样适用,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一样将会受到处罚。

  另外,细则中还要求二手房须标注起止年限。市民如遇虚假房源,可打“12358”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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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楼处设标价牌车位也要明码标价

  虽然北京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从去年起就开始实施,但记者近日走访了多个售楼处,均未发现有价格公示,即使销售人员手中有销控表并且有每套房的价格,也只是在购房者有意向购买时,才会拿出来计算房价用。

  而新的实施细则明确,开发商不仅要在经营场所设置标价牌,还须向购房人提供价格手册。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明码标价也将参照细则执行。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细则还强调,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另外,细则还增加了车位的“明码标价”。售楼处要公布车位配比率,开发商销售地下停车位,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有优惠的还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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