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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国内首部募捐条例 诺而不捐可能遭起诉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1-04-30 11: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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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记者储文静实习生姜琴)赈灾、抗震、抗洪、扶贫、助学……每年我们都会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一些钱捐赠给需要帮助的人,但你是不是每次都弄清楚那些捐款去哪里了?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募捐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募捐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在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民政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杨明波介绍,《湖南省募捐条例》将打造“透明”募捐箱,谁可以募捐、为什么募捐、募捐了多少钱、募捐财产是怎么使用的,今后都必须向社会公开,给人民群众一本明白账。 

  擅自募捐将被处以罚款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只对捐赠进行了规范,缺乏对“募捐”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可以募捐,但没有规定应当如何募捐。

  针对募捐主体过多过滥的问题,《湖南省募捐条例》作了适当的限制:只有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募捐活动,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了开展公益活动,经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

  杨明波介绍,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募捐财物去向要限期公开

  募捐的钱究竟去了哪?这是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为此,《湖南省募捐条例》专门设计了四公开制度,即主体公开、募捐方案公开、募捐情况公开、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开,让老百姓明明白白募捐。

  《湖南省募捐条例》规定,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对常年性募捐,募捐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

  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募捐人应当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人可以终止资助,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募捐财产。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募捐人应当终止资助,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募捐人。

  诺而不捐,必要时可提起诉讼

  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并可以申请公证。捐赠协议应当载明捐赠财产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捐赠协议的,募捐人应当催告履行;捐赠人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可以在募捐情况公告书中载明不履行的情形,必要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编: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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