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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规定不起诉案嫌疑人须赔偿被害人损失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1-05-17 15: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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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闻网)(实习生于倩 记者李君 通讯员姜友群)近日,烟台市检察院召开会议,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不起诉案件的办理,强化对被不起诉人的帮教和管理。

  据了解,建立和推行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工作机制,在国内尚属首创,是烟台市检察院在对办案实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规范不起诉案件的办理,促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与联系,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帮教和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办案效果,实现社会和谐。

  具体措施为,通过对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各项措施的落实,责令被不起诉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补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缓解由于犯罪造成的紧张和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形式,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惩戒和教育,引导其认识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汲取教训,真诚悔过;通过社区矫正、强制其进行公益活动等行之有效的监管帮教措施,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监督管理,约束其行为,帮助其戒掉恶习,早日回归社会;通过对被不起诉人实施禁止令和建议主管机关和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限制其行为和接受处罚,让其远离犯罪土壤和环境,避免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据悉,烟台市检察院还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明确了非刑罚处罚的种类、适用范围、办理程序、时限要求、工作文书、跟踪监督等各项规定。

 

责编: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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