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原局长受贿112万获刑14年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5月10日的庭审中,夏祥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罪未提出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针对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夏祥文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夏祥文提出公诉机关实施长时间的讯问,侦查取证时变相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此案公诉机关为了证明其取证的合法性,主动向法院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
在随后的庭审中,侦查人员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
"现在由证人陈述基本情况并宣读作证保证书。"审判长说。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讯问中没有言语或肢体上不文明的行为。"侦查人员出庭说。
"你们是否对我实施长时间的讯问,刑讯逼供,让我跪着,不准我吃饭等行为?"
"提押证上有提讯和还押时间,在押人员入所时要进行健康检查,当时看守所对你身体检查时也有登记,你体表无损伤,所以我们没有实施上述任何行为……"
重庆三中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该案主审法官程昔原介绍说,让被告人与侦查人员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当面对质,更有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辨别证据,从而提高案件质量。
法院认定侦查机关未实施刑讯逼供
关于庭审中被告人夏祥文提出他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系侦查机关违法取得,有刑讯逼供的问题。经法院调查核实,侦查人员在取证时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夏祥文进行讯问的,没有违法讯问行为;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也证实,夏祥文体表无损伤;夏祥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故法院认定侦查机关未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6月13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夏详文有期徒刑十四年。
经审理查明,夏祥文在任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涪陵区城市规划管理处处长、涪陵区规划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陶某某等29人的贿赂款共计112.4万元。
2003年7月5日,夏祥文与夏祥权、陈奕光、陈林森(三人已被判刑)成立重庆市涪陵区巨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谋用低价购买土地使用权,再高价倒卖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涪陵分公司修建加油站,从中牟利。2003年至2004年期间,夏祥文等人在涪陵区两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与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获利人民币387万余元,夏祥文个人分得7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夏祥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夏祥文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夏祥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责编: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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