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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将严惩食品药品安全 最高可判死刑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1-06-16 11: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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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 昨天,重庆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重庆市法院《关于依法从严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出台,并明确规定将依法从重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罪当判处死刑的将依法判处,并采取财产刑上不封顶手段,遏制犯罪人员牟取暴利的动机。

  据《重庆商报》报道:《意见》指出,对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全市法院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除了在定罪、量刑上加大惩处外,生产销售毒食品药品者还会受到严重的财产刑处罚。”市高院刑二庭袁胜强庭长称,《意见》中明确规定,全市法院会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告人的财产刑适用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遏制犯罪牟取暴利动机,剥夺再犯能力。

  “也就是说,要让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者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倾家荡产,不能翻身。”袁胜强说,因为按照规定,对犯罪者的罚金是上不封顶。比如,近日九龙坡法院审理的“问题血旺”案,对犯罪者判处的罚金就高达25万元。这也是重庆市今年上半年审理的生产、销售毒食品案,判处罚金最高的案件。

  《意见》还对惩治食品安全职务犯罪作了强调,要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伞”。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另外,《意见》还规定,法官在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药品犯罪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在加强刑事打击的同时,法院也会加大民事制裁力度。市高院民一庭陈屹副庭长介绍,根据《意见》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可能流入市场的,法院将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发出临时禁令或扣押、查封标的物,坚决制止其流入市场。对食品药品生产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院可根据当事人发出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限制被控侵权的食品药品诉讼过程中继续在市场流通。

  市高院昨天还通报称,今年1~6月,全市法院审理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5件8人,现已审结3件5人。

  今年1~6月重庆市法院受理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情况:

  1 九龙坡区郑礼桥、罗六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已判决)

  被告人郑礼桥获刑5年,罚金25万元;被告人罗六清获刑4年,罚金18万元。

  2 梁平县汤小松、孙文均销售有毒食品案(已判决)

  被告人汤小松获刑8个月,罚金2300元;被告人孙文均获刑6个月,罚金2000元。

  3 南岸区刘志销售假药案 (已判决)

  4 渝中区谭方国、黄成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审理中)

  5 云阳县陶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审理中)

 

责编: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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