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定急救中心不得因费用延误治疗
(北京晚报)卫生部昨天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为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每5万人口一辆救护车配备院前医疗急救车辆。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移动通讯、无线集群通讯等功能。
责编: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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