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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省建立联动机制 物价上涨时补贴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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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5 16: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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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 记者陈晓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4日宣布,为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有所改善,截至6月中旬,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其余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于年底前建立类似机制。

  目前,已建立上述机制的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北京、天津、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河北、山西、辽宁、广西、云南等5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于8月底前建立,其余8个省市年底前建立。

  发展改革委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按照联动机制规定,短期物价上涨,政府将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物价持续上涨,政府将提高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这就从机制上保障了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有所改善。

  已经建立联动机制的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将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列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江苏、浙江、海南、四川、陕西、甘肃、天津等地还结合当地情况,扩大了保障范围。

  福建、江西、湖南、广东、贵州、甘肃等6省将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作为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其他省份的启动条件大多为有关价格指数超过4%或5%。

  各地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尽相同,吉林、湖北、福建、江西还规定了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下限,浙江规定了不低于30元的下限;天津、海南根据价格指数涨幅分级确定补贴标准,天津规定指数同比涨幅3%至5%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5%至7%时每人每月30元;江苏规定,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季末低保标准的25%;陕西规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农村困难群众按照所在农村低保标准的10%确定,城镇困难群众每人每月30元。广东等地没有规定具体补贴标准测算办法。

 

责编: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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