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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面清理殡葬服务收费 遗体火化不得营利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1-07-03 10: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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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包括遗体的接运、存放、告别、火化以及骨灰寄存等在内,全省殡葬5项基本服务内容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中,遗体接运、遗体火化及骨灰存放等在内的3项服务内容,更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范围,明令必须以不营利为原则,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全省最高收费标准。昨天,广东省物价局对外发布《通知》,宣布出台政策加强对全省殡葬服务的价格管理。《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对辖区内各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强调,新政策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在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出台任何涉及殡葬服务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过去有关规定与此项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此次新的《通知》规定执行。省物价局要求全省各地必须在8月底前,将根据新规定重新核定后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报至省物价局。

  殡葬单位接运遗体

  不得向丧属加收抬尸费

  据省物价局介绍,广东省的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我省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殡葬基本服务5项内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统一制定收费项目;此外,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包括墓穴费、墓碑石费和护墓管理费等在内共计3项服务内容的收费,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而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根据丧者家属要求提供的、除基本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以及由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至于非民政部门主办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则施行市场调节价,随行就市。

  新出台的《通知》明确, 殡葬基本服务由省统一制定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主要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五项。其中,遗体运送、遗体火化、骨灰存放三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不营利为原则,由省统一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火化率、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报省备案。遗体存放、遗体告别两项按经营性服务项目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新出台的《通知》明确限定,遗体接运服务采用的是普通殡葬专用车,每次遗体接运殡葬单位必须派出2名殡葬接运工对丧者的遗体进行收殓和装卸。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向丧属加收误车费、楼层加收抬尸费等名目的费用。

  困难群众殡葬

  基本服务可获减免收费

  对于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新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制定,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出租(售)收费一般按年度计收,收费年限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救助减免收费的比例和范围。据省物价局介绍,各地在认真落实省统一规定的“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及人均年收入不超过1500元的农村贫困户,按不超过70%的收费标准收费”这一惠民政策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免费政策,陆续出台了符合当地实际的惠民便民政策。据初步统计,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殡仪馆每年减免困难群众殡葬服务费用达3000多万元。

  各地超过省标准殡葬收费要降

  《通知》指出,殡葬服务业是社会特殊服务行业,也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民生价格。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重新审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对省已制定最高收费标准的殡葬服务项目,其现行收费标准超过省定标准的,应尽快予以调整;现行收费标准低于省定标准的地区,可按现标准执行,原则上不得上调收费标准。对《通知》规定由各地制定收费标准的殡葬服务项目,现行收费标准过高的,应本着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的原则,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通知》指出,各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在收费场所等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实施服务和收费前,应向群众提供服务清单,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对于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服务并收费。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责编:刘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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