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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规定流动摊贩可在规定时间区域内经营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1-07-13 20: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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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7月13日,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下半年将颁布上海市《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规范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拟允许在有关部门登记过的流动摊贩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经营。

  记者了解到,上半年全市各相关部门共立案处罚食品案件11623起,处罚金额1500多万元。全市上半年食品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平均合格率93.4%,较去年全年的92.2%提高1.2个百分点,集体性中毒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

 

  据悉,下半年上海将颁布本市《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以及流动摊贩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及监管任务,各区县拟许可登记过的流动摊贩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经营,同时加强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继续打击非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九项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任主体。另外,上海有望在下半年成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设立统一举报电话。(新民网李若楠)

 

责编: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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