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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定法院不得变相提高破产申请门槛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1-10-08 14: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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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详解。

  明确破产申请审查内容

  【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申请应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实质要件的审查是对申请是否符合破产程序开始条件的判断,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债务人主体资格以及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三项内容。形式要件的审查是对申请人依法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的审查。

  举证无须提供财务凭证

  【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由于企业破产法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原因或条件,因此未要求债权人申请时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能力提交此类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审查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而不应对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变相提高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门槛。

  破产申请被驳回可上诉

  【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可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时,其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责。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督促下级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这位负责人说,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审查,或者审查后既不及时做出受理裁定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权形同虚设,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

 

责编: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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