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首审盗窃油罐车成品油案 当庭揭露作案手法
内外勾结谋不义财
法院查明,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与安徽兴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兴达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承运油品。兴达公司则聘任肥西县居民潘某等人为公司驾驶员,承担运输任务。
在潘某等人运输成品油期间,曾在该公司担任过驾驶员的杨某,纠合朱某找到了潘某等人,提出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盗取油罐车运载的汽油,潘某等人一拍即合。
庭审揭露作案手法
去年5月18日,潘某等驾驶该公司专用油罐车从中石化合肥分公司油库装载14000升汽油,准备运往水家湖加油站。
途中,潘某与杨某联系准备盗取汽油。随后,潘某改变原行驶路线,将车开至包河区集贤路西一条无名小路上。此时杨某早已联系好朱某,朱某也已将事先准备好的一辆面包车开在路边等候。
两辆车并行停好后,他们用石棉盖住油罐车上用于监控的摄像头,朱某则爬到油罐车上,把进油口上的封铅打开,从油罐车内抽取汽油600升,然后注入等量乙醇予以掩饰,并支付给潘某1000元作为报酬。
在此后的5月底至6月初,朱某、杨某采取同样手段,又先后从该公司驾驶员驾驶的油罐车内盗取成品汽油共2880升。
案件定性成为焦点
双方都觉得作案过程无懈可击,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中石化安徽分公司很快发现,潘某等人在运输成品油时,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并发现汽油被盗。去年6月6日,中石化安徽分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涉案人员纷纷被抓获归案。
据介绍,参照案发时市场成品汽油价格,朱某、杨某等人盗窃的汽油价值达2.6万余元,而他们盗取的汽油均转售给了他人。
在24日的庭审中,诉辩双方就本案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公诉方认为,朱某、杨某等5人盗窃成品汽油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几名辩护人则认为,朱某、杨某利用潘某、甘某运输汽油的职务之便,窃取公司财物,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性。
法庭当庭未作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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