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间全国37座桥梁发生垮塌事故 背后责任缺位
上述事故的发生原因在正式公布的调查结论中各不相同,但其背后隐藏的根本性问题则相对趋同,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的乏力。我国目前已先后颁布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已基本形成完整的、由政府监督管理和专业工程监理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但日常监管的疏忽和权力寻租现象的存在,导致事故总是以突发新闻的形式被推至公众面前,以舆论压力来推动调查处理工作的展开,再因新闻热点的转移而被遗忘,鲜有依据事故危害程度而彻底清偿。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工程转包、冒险作业、偷工减料、拖延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等一系列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并依据行为危害性和危害后果的不同,分别设置了罚款、承担赔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刑事和行政处罚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6条和第77条更是分别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负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如果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而在现实生活中,包括一些造成重大伤亡的桥梁坍塌事故在内,责任追究往往以建设、施工、监理等公司承担罚款和直接责任人被处以最高不过10年的有期徒刑告一段落。能够像海南万宁市在处理太阳河大桥坍塌事故中,对涉嫌渎职犯罪的三名公路分局官员依法提起公诉的并不多见。由于工程建设行业中大部分工程承包单位的国有性质,使得涉事故公司因事故而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更是少之又少。以哈尔滨阳明滩大桥为例,发生事故的匝道工程设计单位为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施工单位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黑龙江百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其中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均有发生事故的“前科”。
追责大板的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以及违法成本与守法成本的失衡,成为桥梁事故屡发不止的潜在原因。道路、桥梁、地铁等公共设施的质量缺陷问题不仅是对国家财产的损害和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更会形成重大的公共安全隐患。探索如何保证公共设施质量安全,不妨先从“依法追责”开始。
责编:金鑫
一周热门
- {{index+1}}{{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