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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唯冠拒绝支付律师费 被两家律所告上法庭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2-09-27 10: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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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赢了一场官司,又陷入另一场“战争”。曾经为了共同目标“浴血奋战”的盟友,如今却对簿公堂。

  帮助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打赢中国知识产权史上引人瞩目的IPAD商标确权案后,却被拒绝支付律师费用。追索无果之下,深圳市两家律师事务所将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上法庭。9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唯冠拒不承认委托合同

  9月25日14时30分许,庭审开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山亲自来到庭审现场应诉,国内十多家媒体也在现场对此案进行了旁听。

  作为被告方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等对方发表起诉意见,便向审判长提出,核实作为原告的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是否缴纳100元诉讼费用,使这场反目成仇的维权大戏从一开始就火药味十足。

  在庭审中,两家律师事务所均表示,自己已经完成唯冠公司所委托的有关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利纠纷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工作。根据双方约定,唯冠公司应分别向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优先支付480万美元和240万美元。IPAD商标纠纷一案结束后,在苹果公司的和解款已支付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唯冠公司催讨律师费,被告唯冠公司一直未支付。

  两家律所均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了优先权,其在IPAD商标纠纷中为被告唯冠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有关律师费属于劳动报酬,具有优先权。参照破产法有关规定,唯冠公司对维权团队的债务可视同共益债务,应优先支付。

  唯冠公司则认为,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因为其不是委托合同的签订主体,且该委托合同时间被篡改过,涉嫌伪造,不能证明国浩公司和唯冠公司有合同关系;广和律师事务所提出的8%律师费标准过高,不是唯冠公司负责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应降低至2%至4%较为合适。律师费优先于其他债权先行支付没有得到其他债权人的同意,有失公平,属一方意愿的“霸王条款”,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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