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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拒绝公开人均办公经费 称属国家秘密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2-11-02 10: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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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属公开范围”为最常用理由

  在这些拒绝公开的理由中,第二类是“人均办公经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这是最为常用的理由,其中发改委、交通部和铁道部都以这样的理由拒绝公开。

  对于这种拒绝公开理由,王敬波教授认为,这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十条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且需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人均办公经费”属于财政预算决算的范围内,当然就属于政府信息应重点公开的范围。

  第三类理由是该信息不存在或概念不清。其中水利部拒绝的理由是“所申请公开的人均办公经费信息不存在”;国土资源部的拒绝理由是,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没有“人均办公经费”科目设置,其概念不清,因此无法提供相关情况。

  王敬波教授认为,这种拒绝理由明显带有推搪之意。因为根据我国目前的财政收支分类科目,“办公经费”是明确确立的财政科目,而每个部委的正式在编的行政办公人员的数目也是有固定数目的。只需将办公经费的总数除以人数就能得出“人均办公经费”的实际结果。怎么会无法提供?而且在实际的调研过程中,只要部委答复了“办公经费”和“办公人员”的数目,调研人员都视为公开了所申请的信息。

  第四类是要求提供公民所申请获取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保监会和住建部都使用了这种理由。王敬波认为这种拒绝理由明显带有设置公民依申请公开难度和成本的意图,是不合理的。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相悖。

  第五类是置之不理。其中烟草局、教育部、文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农业部和审计署,一直对于调研人员的信息公开申请不置可否。直到《报告》出台,上述七家部委也未对申请作出答复。

  王敬波认为这种置之不理的态度明显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责编: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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