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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行贿犯罪信息一经录入不得删改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3-02-08 08: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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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印发实施。

  新规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又有哪些特点?就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今天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全国联网一年获认可

  “工作规定是在检察机关为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大发展背景下出台的。”这名负责人表示。

  2006年1月1日起,检察机关开展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2012年2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现已形成集信息收集、录入、受理、查询,应用、反馈于一体的综合体系。

  事实上,全国联网一年来,查询工作对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的特殊功效,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查询需求不断增长,尤其是2009年以来查询量剧增,2010年、2011年均比2009年增加12倍,2012年上半年同比增长35%。

  “社会对查询的要求和标准日益严格,为满足这种需求,进一步推行和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功能作用,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查询工作规范化。”这名负责人说。

  但2009年6月10日施行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在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之后和中央要求全面加强诚信建设的新形势下,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为此,进行了全面修订。

  提出6条原则性要求

  据介绍,工作规定提出6条原则性要求,厘清了人民检察院在查询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和基本任务,确立了信息录入、受理与查询、应用与反馈、异议与投诉,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新制度,规定了查询受理事由、涉外查询、查询告知函的有效期、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异议情形等新内容。

  “比如,增加了多次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内容,以加强对有多次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制,增加了附加告知单位进行整改和预防的信息内容,希望起到惩恶扬善、促进预防和改过自新作用。”这名负责人举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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