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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不提"死过人"惹官司 律师:要看“是怎么死的”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3-07-17 17: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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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相中二手房,付完订金之后,才发现房子内曾经有老人离世,买家认为屋主故意隐瞒,要求退还订金,遭到屋主拒绝。买方将卖方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卖家并未隐瞒重要事实,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对原告的起诉不予支持。原告不服,目前准备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

  原告:卖方刻意隐瞒

  “我觉得他骗我!”尽管事隔两年,张伯在谈及当初买房的经历时,仍愤愤不平。2011年,张伯为了迎接来广州上大学的孙子,相中了天河区一间二手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并支付了部分订金两万元。张伯说,在买房前,他向卖家董先生咨询过房子的信息,卖家未提过这间房子曾有人离世。

  张伯发现该房子“曾经死过人”后,马上与中介联系,提出要与卖家再商量。董先生表示,岳父6年前在该屋中病逝。张伯认为董先生刻意隐瞒,当即要求退还订金,“房子死过人,我住在那里要承受很大的心理压力,卖家如果一早告知我这件事,我是肯定不会考虑这间房子的。”张伯的要求遭到董先生当场拒绝。

  张伯将董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两万元订金。在庭审过程中,张伯认为,由于董先生隐瞒房屋内死过人,导致他产生误解签订了合同。而且,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传统善良民间习俗,董先生隐瞒住房死过人的行为违反了传统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

  被告:我没有刻意隐瞒

  由于董先生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记者未与其取得直接联系。根据法庭记录,对于张伯的质疑,董先生表示,其岳父于2005年因病从武汉来广州医治,老人家不愿住院治疗,当年病死家中,享年73岁。老人死在家里,不是自杀或他杀,属于正常死亡,而且时间过了已经比较久,他和妻子在屋内继续正常生活,并无问题。如果张伯真的对此事如此忌讳,在订约之前就应该提出来。

  对于张伯指责的隐瞒住房死过人违反了传统道德规范的说法,董先生表示,忌讳死人是迷信而不属于法律所阐述的“善良风俗”范畴,“卖方需要告诉买方哪些有关的信息呢?遭遇过哪些不幸是不是全部都要告诉买方,否则就属于缺德、不良或者违约?如果每个人都按照张伯的思想,那各家的老人们都只好死在街上了。” 董先生表示,在买卖过程中,他已经把房屋的有关状况如实告知张伯,不存在刻意隐瞒的行为。

  法院:不支持原告

  番禺区人民法院随后作出裁决,认为董先生的岳父属于正常死亡,并非因自杀等非正常死亡导致的“凶宅”,而且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对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进行约定,因此董先生并未隐瞒重要事实,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对张伯的起诉不予支持。

  张伯对此判决不服,多次向中院申请上诉再审均遭驳回。目前,张伯准备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 记者 何伟杰  实习生 王妍璨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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