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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近3年来共97起“跳桥秀” 警方表示严惩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4-04-18 08: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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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新快报记者 刘操 通讯员 刘火燕

  “2011年至今年4月14日,有97名‘非轻生’人员攀爬广州桥梁。昨日,广州市委政法委召开广州市“恶意跳桥”行为新闻通气座谈会。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骆振辉在会上称,很多“恶意跳桥”者绑架公共利益,影响了市民正常的生活和社会正常的运转。广州警方将进一步加强防范措施,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攀爬桥梁警情近一半是“恶意跳桥”

  骆振辉表示,总体上看,广州发生攀爬桥梁警情频率比较高,其中“恶意跳桥”者上演“跳桥秀”的比重将近一半,当事人通过上演跳桥秀,放大社会关注度,博取公众同情,而并不是真正想自杀。他们长时间待在桥上,反复悲情诉说,绝望表演,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救援设备,损失的社会成本数以百万计。

  此外,“跳桥秀”容易产生示范效应,引发连锁效仿。去年5月,猎德大桥多次发生恶意跳桥秀,导致连接天河、海珠、番禺的该交通大动脉出现多次严重堵塞情形。记者获悉,为防止“恶意跳桥”,相关部门当时在猎德大桥安装了铁丝网“软猬甲”,但仍然有男子铤而走险上桥。

  有“恶意跳桥”者要求县长给他300万

  “‘恶意跳桥’者把攀爬桥梁作为快速解决问题的特效药。他们在桥上向政府部门提出要求,有时非常嚣张”。骆振辉举例说,猎德大桥一宗湖南人“恶意跳桥”事件中,男子直接给其所在县的县长打电话,要求对方支付300万给自己,否则就不下来。“如果政府部门为了救人特事特办,会有违社会公平。”

  受处罚成本低也使得“恶意跳桥”者这次被劝下后,下次又上去。骆振辉介绍,花都一名男子梁某从2012年以来,因恶意跳桥被公安机关处理5次。今年2月26日,该男子再次爬上江湾桥,警方对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此外,以往的“跳桥秀”中,曾有市民上桥劝说解救跳桥市民。骆振辉指出,这样的做法导致救人市民自身安危没有保障,如果造成跳桥秀者发生意外,他们自身也要担负一定的责任。

  对社会危害大的“跳桥者”或追究刑责

  骆振辉表示,对于“恶意跳桥”行为,广州警方必将进一步加强防范措施。未来将重点加强桥梁周边的巡逻,在尽可能不影响城市美观和桥梁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物理的手段防攀爬,并设置提示和警示的标识。

  此外,还将指导桥梁管理责任单位落实专人看管,落实视频监控,及时发现劝阻,不给攀爬桥梁者有机可乘。在处置方面,广州警方将依靠110进一步加强处置联动机制,联合信访、劳动、卫生等部门及时、妥善处置“恶意跳桥”。

  “政府将加大打击力度。”骆振辉表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恶意跳桥”者予以行政拘留。特别对于组织策划,多人实施,情节严重的,社会危害大的跳桥者,坚决打击,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今年2月13日,两名广东廉江籍男子爬上海珠桥龙门架扬言跳桥,同行的还有5名老乡。经初步调查,爬桥男子称因在当地的村中建水库赔偿款项纠纷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便与其他村民相约到海珠桥爬桥欲引起关注。最终,两名男子被依法行政拘留,5名老乡被警告释放。

  据了解,从2011年至2014年4月14日,广州已发生攀爬桥梁警情85宗,其中73宗为非自杀性质,73宗警情中共有97人攀爬桥梁。近九成攀爬桥梁者非本地人。而“攀爬桥梁”者反映的诉求近七成与广州无关。

  专家建议

 

  广东警官学院教授马建文:

 

  从长远看跳桥秀入刑有治本之效

    广东警官学院教授马建文表示,跳桥秀有其存在的社会原因,比如民意表达不畅,正常维权成本较高等。由此层面说,跳桥秀入刑只是治标不治本,但从长远来看,要减少此类现象频繁发生,减少社会成本,跳桥秀的入刑又有着治本之效。“在多元的社会背景下,无论民意表达渠道多么畅通,跳桥秀都可能因为责任成本过低而不断上演。”

  马建文举例,在广州,2009年5月1日,陈富超的“跳桥秀”就耗费了100万元左右的社会成本,在2012年4月15日,广西柳州红光大桥上演了一出11个小时的跳桥秀,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

  马建文认为,对应当入刑的跳桥秀犯罪人可以区别情况处罚,初犯者,可判处管制并限期改正;对处罚完毕后再次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者,处拘役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5次以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首要分子,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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