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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工人遭两车撞击碾压致死 家属获赔50余万元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4-04-25 15: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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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职工常某凌晨下夜班,被刘某撞倒后,刘某逃离现场,又被沈某驾车相撞碾压致死。近日,开发区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刘某负主要责任,赔偿35万余元,沈某负次要责任,赔偿15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20余万。

    2013年4月23日凌晨2点,刘某驾驶轿车沿市区北京路由南向北至天津路十字路口处,与前方顺行的下夜班的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将常某撞倒后,刘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后被摔倒在路上的常某又被由南向北行驶的沈某驾驶的货车二次撞击并碾压,常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沈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死者常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因三方对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常某家属将刘某和沈某告上开发区法院。

  【法官说法】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沈某承担次要责任,他们的行为对死者常某构成侵权行为,他们的行为共同引起了常某死亡的后果。但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刘某和沈某对于死者常某是否属于共同侵权;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则刘某和沈某之间的行为有无直接联系,他们是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承担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以过错作为必备构成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并且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司法解释,构成共同侵权应符合以下条件:二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的侵害行为、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死者常某被两辆车先后碾压并致死,二车先后碾压死者,时间间隔较短,且侵权人刘某和沈某均有过失行为,他们二人的过失行为是造成死者常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法官介绍,刘某在撞到常某之后逃逸,造成常某横躺马路无人救治,这在客观上为沈某驾车碾压形成了条件,若沈某在驾车过程中能够做到谨慎驾驶,则完全可以避免再次对常某的碾压,故刘某撞倒常某的行为与沈某碾压常某的行为之间并未直接关联。因此本案中刘某和沈某应当对常某的死亡承担按份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年底,案件经开发区法院调解,刘某负主要责任,赔偿35万余元,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沈某负次要责任,赔偿15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20余万。(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徐国安 刘洋)

责编: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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