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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提拔干部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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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07:52 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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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昨日从广东省人大获悉,备受关注的《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昨天在广东人大网发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防腐、反腐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去年,汕头、珠海两个经济特区率先出台预防腐败条例,为中国防腐反腐立法的开展进行了有益探索。

  今年9月22日,受省长朱小丹委托,常务副省长徐少华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的议案。 昨天上午,草案终于公示了,明确立法目的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防止腐败,建设廉洁社会”,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重点关注】

  干部每年报告婚姻房产等个人事项

  草案中指出,预防腐败工作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因此在官员财产公示、“裸官”及“带病”提拔等焦点话题上都有涉及。

  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实或者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核实。

  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当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的,不予提任。

  针对预防“裸官”贪腐,草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应及时报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倒查“带病”提拔建立外逃预警机制

  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外事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完善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建立可疑资金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涉嫌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大额资金转移信息,“形成防范国家工作人员和资金外逃的预警机制”。

  为了预防干部“带病”提拔,草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晋升之后被查处并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平台并公开信息

  记者注意到,草案非常重视通过开展阳光政务、信息公开来预防腐败。

  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编制“权责清单”,将行政权力内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权力运行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健全议事与决策规则,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除依法保密的外,有关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管理职责、执行职责和监督职责相分离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平台”,推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并且向社会公开交易信息。

  须晒预决算及“三公” 细化到末级科目

  草案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资源网上交易、政府效能网上监察的要求,建立完善覆盖所有行政部门,省、市、县、镇联通的网上办事大厅。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外,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单位网站或者媒体及时、详细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信息”,且细化到末级科目。并且强调,“对预、决算之间或者不同年度之间数额变动较大的情况和项目,应当予以详细说明”。

  委托社会调查机构评估各地廉情并公开

  预防腐败应如何进行监督?草案中指出,监督工作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并重,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要专项工作、重要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廉政风险进行同步预防。

  草案规定,省监察(预防腐败)机关应当建立“第三方廉情评估制度”,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各地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建立廉政档案作为晋升任职重要参考

  各级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应当健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每年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廉洁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应当向被评议者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在单位范围内公开。

  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向上级监督机关或其他机关述廉,并接受现场评议。

  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谈话内容应当记入相关人员廉政档案,作为对其工作考核、奖励惩处、晋升任职的重要参考。

  禁阻媒体监督

  实名举报优先办理核查

  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支持舆论监督工作,为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提供方便,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

  对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廉洁问题,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途径对腐败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保护举报人、证人和鼓励实名举报的制度,对于受理范围内的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办理并全部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信息。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对举报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责编: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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