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回应“收费公路亏损夸大”之说
记者:有媒体称交通部有关人士表示,收费公路亏损有夸大之嫌,请问对此如何评价?
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去年底,我部公布收费公路统计公报后,大家都非常关注,希望能进一步了解更多的信息。在此,做三点说明:
第一,收费公路统计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的行业统计。按照《统计法》,我部制定了《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之后执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最终由我部汇总发布。
第二,统计公报中的数据与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基本一致。审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债务余额为1.94万亿元;《统计公报》中截至2013年12月底,政府还贷公路债务余额为1.97万亿元,其中300亿元为下半年新增债务。
第三,今后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将作为一项长期制度坚持下去。目前,我部正在评估收费公路统计公报发布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将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和细化定期公开的具体内容。
我部机关工作人员从未就《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有关问题接受过这家媒体的采访,我们也不知“交通部相关人士”从何而来?我们愿意接受社会的监督,欢迎媒体采访,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媒体朋友们做好报道工作,为大家提供工作便利和准确的信息,但希望有关媒体也应客观公正的负责任报道。
记者:有媒体称收费公路贷款期限都在15年内,与收费期限不匹配,因此收费公路的亏损是被夸大的,是否存在这个问题?
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首先,不存在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的规定,我国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在15年以上,媒体也曾公开报道过,如新华社2013年2月17日报道,重庆市丰都至忠县、铜梁至永川、酉阳至沿河等3个高速公路项目,贷款合同期限均为30年。其次,贷款期限与偿清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收费公路债务是多渠道分期、分批、滚动举借的,其中既有长期项目贷款,也有短期流动贷款、还有有偿集资款,是多笔债务的组合,因此收费公路项目中某一笔15年的贷款到期并不意味着项目所有债务已经偿清。最后,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与企业是否举债没有必然的关系。与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是为了偿还政府债务不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是按照企业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至于投资的来源是自有资金、股市融资、企业债券还是银行贷款并不影响收费期限的确定。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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