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机关单位取消免费班车:乘坐每月交150元
目前广州不少行政事业单位都配有班车,免费接送员工上下班。不过根据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今后这项福利将不能再免费了,而是需要每人每月缴纳150元的交通费。
据了解,该办法已于今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包括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各区可参照执行。
■公务接待
原则上“不包饭” 优先安排在食堂
办法规定,市财政部门对市本级公务接待费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包干使用,专项接待费预算只减不增。预算执行过程中,公务接待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追加,对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办法要求,各单位应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国内公务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就餐方面,办法要求接待对象应自行用餐。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按规定标准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地点优先安排在单位食堂,并严格限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餐饮场所。
接待住宿方面,办法要求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其中,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标准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要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公务接待后凭接待清单及相关票据方可报销。
■公务用车
不用公款竞价车牌 违章罚款不报销
办法明确规定,市本级公务用车购置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购车计划统筹安排。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各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含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参与竞价取得公务车增量指标及号牌。
此外,公务用车严格按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车运行维护及保养方面,办法规定,各单位应遵守公务用车费用报销规定,不得报销非本单位公务用车费用。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需缴纳的罚款,一律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
为降低公车运行成本,办法规定,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在本市范围内加油的,必须到公务用车加油服务协议供应商(加油站)加油,并使用公务用车加油卡支付费用;因客观原因或在广州市辖区外不能使用公务用车加油卡的,须经本单位审批后凭发票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一般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租用,仅在“工作场所路途遥远且公共交通不方便的,可由单位租用上下班交通车”等五种情形才可申请临时租用车辆。不过办法亦规定,单位租用上下班交通车乘车人需缴纳适当的交通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因公出国
经费预算 实行总量控制
办法要求,市直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年10月1日前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和市对台和外事管理部门对市本级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总量控制意见,核定各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追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信息公开及监督
“三公”信息 披露不实要问责
办法规定,“三公”经费预算一经下达,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及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商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驻外机构等转嫁相关费用。
办法还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信息外,“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应在同级人大审议通过本级政府预算、决算草案的第20个工作日按规范文本向社会公开。
此前广州在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中,经常有一些部门公布不完整、不规范等,但对于究竟该由谁来问责并不清晰。办法则明确,由市财政部门每年制定“三公”经费预算决算公开范本,规范、指导各部门及时公开“三公”经费信息;市政务公开办负责监督各部门“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对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信息,或公开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在社会舆情反映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则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责编: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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