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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记录未处理年检被拒 车主起诉交警队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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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0 11:54 来源: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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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or不检

  机动车有违法记录没有处理,是否应该通过年检?现在很多地方通行做法是,如果没有将车辆的违法记录处理完毕,车辆就不能通过年检。多年来一直如此,大家似乎也习以为常。然而,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的一纸生效的判决,对这个沿袭已久的做法说了“不”!

  道法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因车辆违法记录没处理被拒绝年检过关后,广安车主彭先生一纸诉状将交管部门推上了被告席。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要求广安市交警支队限期内为彭先生颁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法官认为,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因此判决被告交管部门限期年检。

  案件

  违法记录没处理,年检被拒 车主起诉交警队

  今年5月,武胜县的彭先生将广安市交警支队起诉到法院,要求限期对自己的车辆进行年检。

  事情缘起于彭先生未处理的车辆违法记录:今年4月15日,彭先生向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时,发现彭先生的车辆存在违法记录未清除,表示其车辆无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彭先生不服,向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职责。

  在这次诉讼之前,彭先生已于去年9月向法院起诉过一次,因当时他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向交管部门提出过年检申请而被驳回,再次申请年检被驳回后,他再次提起诉讼,并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

  据了解,彭先生于2010年9月登记上户了一辆小轿车,在5年使用中,先后有多次违法,扣罚积分高达100多分。2014年9月,他向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年检遭拒后,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交警部门不为车主办理年检手续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交警部门立即为自己办理年检手续。

  法院在第一次审理中发现,当时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彭先生已向交管部门提出过年检申请,于是驳回了诉讼请求。第二次起诉后,法院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决交管部门10日内为车主办理年检业务。

  与彭先生的情况相似的还有车主陈先生,他与彭先生同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审理后,法院同样作出了让交管部门限期为陈先生办理年检业务的判决。

  判决

  法院判车主胜诉

  处理违法记录非年检前提

  今年5月29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并于7月1日作出判决,判令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陈先生和彭先生的车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为什么要判决交管部门败诉?前锋区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职责,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在原告车主陈先生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于陈先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

  彭先生的车辆属于安全技术免检车辆,原告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在车辆免检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于原告彭先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法院对被告交管部门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并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为何告交警?

  车主这样说——

  处理违法记录和车辆年检是两回事

  车主彭先生表示,对车辆违法的处罚与车辆年检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行政处罚行为,一个是行政许可行为,属于两回事,具体经办也分属于不同的业务部门。按照道法的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他说,尽管自己已累积了几十个违法记录,但他认为,交警部门设置的一些执法规则不科学甚至不合法,因此自己不愿意去处理,久而久之,直接影响了车辆的年检,为此,彭先生最终选择了起诉。

  为何不年检?

  交管部门这样说——

  不处理车辆违法记录 系统无法办年检

  在诉讼中,广安市交警支队指出,道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是检验不得附加条件,但即便是免检车辆,公安部的通知规定,申请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原告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不能选择性地适用,因此原告车主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广安市交警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就记者提出的疑问给予了相应解答。该工作人员称,交管部门负责办理车辆年检的系统安装的是全国统一的系统,系统自动生成“违法处理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如果不处理车辆违法记录,系统无法办理年检业务。“虽然我们输了官司,但我们业务部门无法自动改变系统程序,也不存在对现有审车业务有什么影响。”该工作人员称。

  专家说法

  车辆年检道法有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既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将处理违法记录作为年检车辆的前置程序,那么交管部门就不能违法增加公民的义务,更何况法律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王成栋分析,根据道法的规定,机动车年检只需要提供行驶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年检条件,比如先处理违法记录、缴纳路边停车费等,这些随意增加公民义务的做法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尽管公安部有《通知》规定,年检前必须处理完毕违法记录,但这样的规定明显与法律相抵触,不能作为司法和执法的依据。”王成栋称。

  对于依法确定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王成栋称,交管部门具有执法权,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被处罚车主进行强制执行,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编:王一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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