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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延庆一调研员躲纪委查账藏27箱账簿 3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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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1 15:00 来源: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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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庆民政局下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波、出纳陈某丽和会计袁某霞,为协助纪委调查的对象逃避检查,三人将公司27箱财务账簿进行转移并藏匿。记者上午获悉,延庆法院一审以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陈某波有期徒刑1年,判处陈某丽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判处袁某霞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据悉,这是本市首例查处隐匿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案件,也是首例公然对抗组织调查的典型案件。

  案情 对抗纪委检查藏匿27箱账簿

  法院查明,2015年1月28日,为核实延庆民政局副调研员陈某(另案处理)的若干问题,延庆纪委向延庆民政局调取其下属单位北京市延庆利民福利公司自2000年至2013年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

  随后,利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波与陈某商量此事,陈某授意陈某波谎称公司没有账簿。

  2015年4月,袁某霞和陈某丽将利民公司的财务账簿和记账凭证装箱封好,陈某波和陈某丽将27箱账簿和记账凭证运送到原西二道河乡政府院内进行藏匿。

  纪委再次调取财务账时,陈某波等3人仍然谎称“公司没有账簿”,并将上述账簿又转移藏到了康庄镇大营村。

  工作人员查看了存放账簿的库房后,发现大量利民公司发票、购销合同和数本未装订的会计凭证,实际情况与三人解释明显不符,认为三人有隐匿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嫌疑。当天办案人员将袁某霞带走接受调查。

  同年5月9日,袁某霞交代了账簿的存放地点,延庆纪委联合调查组将涉案的27箱财务账簿起获。陈某波等3人被查获归案。

  庭审 当庭认罪辩称系受指使

  据了解,利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陈某,2006年变更为陈某波,陈某波为陈某的侄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某。同时,陈某丽为陈某的妹妹。

  庭审时,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

  陈某波表示,“这家福利公司的日常管理由我负责,今年年初民政局曾向我提出要调取公司的财务账,当时我跟陈某提过此事,陈某让我说公司没有账。”

  据陈某波交代,其后来按照陈某的指示,一方面回复民政局称公司没有账,另一方面在公司会计和出纳的帮助下,两次将财务账转移到二道河乡其大姑父处藏匿。陈某波承认,虽然自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的重大事项,均是由陈某做主。对于转移账簿的原因,陈某波称,“我也不清楚原因,反正陈某让我把账弄走。”

  陈某丽是陈某波的姑姑,陈某丽表示,是侄子陈某波让她把账簿运走的,拉账、装箱的时候她都在场。

  袁某霞也表示,是陈某让她们以公司没有建账的说法来回复民政局。此后延庆纪委也到公司调取过公司账簿,她同样没有提交。

  判决 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法院认为,陈某波、陈某丽、袁某霞故意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逃避办案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陈某波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陈某波却在他人授意下,积极实施了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其作用明显大于陈某丽、袁某霞,系主犯,应予从重处罚。

  陈某丽供述了藏匿地点,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认为袁某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2015年1月13日延庆纪委已了解到该公司自2001年以来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况,袁某霞不宜认定为自首,但鉴于其带领纪委工作人员实地查找、起获证物,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延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陈某波有期徒刑1年,判处陈某丽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判处袁某霞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均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三人表示不上诉。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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