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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盗版严重 2014年致付费阅读77.7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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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08:14 来源: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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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说到去年的热门影视剧,不能不提《琅琊榜》、《芈月传》,这些人气作品都改编自网络文学,今年,这种改编势头依然延续。

  不过,欣欣向荣的改编景象背后,网络文学侵权也愈演愈烈,今年发布的《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2014年网络文学盗版侵权共造成77.7亿元的付费阅读损失,侵害了网络文学作者和企业的个体权益,从长远看,更可能造成对行业发展的破害。

  在网络音像制品打击盗版初显成效的当下,网络文学侵权问题能否解决?

  2012年,网络文学创作者丁墨凭借《乖宠》一举成名,她的作品《他来了,请闭眼》收获200万版税让她在最近成功登上全国“第十届作家榜”主榜。她说几乎自己的每部作品都被侵权:“据我亲身经历来说,基本上我在网络上连载的小说——他们称为‘秒盗’嘛,基本上我发布上去,马上盗文网站就会有盗版。”

  按照国家《著作权法规定》,除一些特殊门类和用途之外,使用著作权人作品,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在网络文学领域,随意转载侵权现象已非常严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说,网络文学作品侵权不止速度快,手段也多。把已经发表的作品在网络上去粘贴复制是比较常见的,还有作家所说的“手打团”,如果网站技术上进行保护,不能粘贴复制的话,就人工录入,放到网上。还有些新形式,如微博微信。微信公众号还有网盘、资源分享平台、app,基本上能够传播作品的形态都能够侵权盗版。

  张洪波提到的侵权现象,被很多人称为“盗文”,这对于网络文学创作来说,打击面最广。四川网络作协副主席夜神翼说:“我们都是靠网站的订阅量来收费收获稿酬的,如果很多读者是看盗版的,我们就没有订阅量了,所以说就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收入,也影响了作者的创作激情,就没有经济基础去维持原创动力。”

  还有一些知名作家,收入来源于作品进行影视剧或游戏改编,网络文学衍生产品的侵权,在2016年也愈演愈烈。作家张皓宸在今年一月发布微博,称自己的作品《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IP遭侵权,某影视公司在作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公然打着‘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的名字办了电影开机发布会;九夜茴代表作《匆匆那年》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被一些视频网站上线所谓续集。

  权利人和公司并不是不想维权,但是丁墨说,对于一般作者来说,困难较大:收入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确实想让更多爱好写作的人从事这个行业。但是不知道是不是大环境的原因,盗版屡打不止,好像用处不是很大。要是依靠个人维权,不止时间成本的问题,个人维权人家也不理你,打击了一批,还会有新的出来。

  张洪波认为,权利人维权,面临技术上的难处、同样会牵制很多精力。有一个技术上的问题,一个文字作品通过数字网络去传播,作为权利人来讲,需要固定证据,自己下载或者是到法院层面来讲,没有法律效力,要经过公证这个程序。另外,很多作品被传播使用,必须使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去固定,把证据固定下来一般权利人没有相关知识指导的话,是很难做到的。另外,去找相应的网站、app或者网络公司,一般找不到,即使找到,可能远在千里之外,交涉起来也非常复杂。最根本的是,从事侵权盗版的一些公司或个人从技术和资金上,优于作者。

  与之形成对照的,是盗版侵权网站较低的违法成本。2010年,盛大文学诉百度侵权一案,至今依然是标志性事件。诉讼历经一年时间,法院一审判决百度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盛大文学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尽管已经达到法定的赔偿上限,但在业内人士看来,数额太低。另外,张洪波认为,在计算侵权责任时,权利人面临着现实的困难。侵权赔偿的标准是很难计算的,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另外,很多网络侵权盗版,不是简单的把你的作品在网络上销售,它有很多形式,比如资源分享平台、某某文库这种情况,通过网络广告、其他服务会有一些收益,这些收益很难具体到一篇文章或者一本书,这些被侵权盗版的权利人来讲,是很难计算的。

  2005年开始,包括国家版权局、工信部在内的四部委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2014年,“剑网行动”确定了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但是在很多专家看来,除继续加强此类行政处罚手段,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应该及时修订。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认为,在非网络时代,传播成本高,版权一般被认为是控制作品传播,但目前,机制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如果还是把版权认为是权利人控制作品传播,在互联网时代传播的成本极低,就基本没法控制了。所以要改编传统版权法的理念,就是不控制了,现行的版权法不要求平台付费。实际上平台靠着巨大的人气获得广告巨大的收益,未来就是要求平台从广告收益中补偿权利人版权使用费。

  另外一方面,作为我国唯一的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总干事张洪涛提出,著作权法能够纳入“延伸集体管理”。一些网络企业想获得作者或相关企业授权,但是找不到,这说明版权不通畅,权利人比较分散。所以在《著作权法》修改的时候,希望能将延伸集体管理纳入《著作权法》,比如很多作者不是音著协、文著协的会员,但是使用者还使用这些非会员的作品,他们的权利谁来维护?按照国外的做法,就是著作权法中就是写入延伸集体管理,可以对非会员的权利进行授权,有利于作品传播,同时也维护非会员的权益。

 

责编: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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