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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打囤房炒房:取得预售证后3个月内不得涨价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7-04-18 08:10 来源: 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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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记者从山东省住建厅获悉,4月15日起,山东省将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行动,对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恶意炒房等行为进行打击,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中介机构扰乱市场、社会投机资本炒作商品住宅等违法违规问题。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限制预售和网签资格,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

  记者获悉,住建厅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要强化商品房预售监管,根据通知,开发商申请预售时,要一房一价申报,利润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不能涨价;3个月后房屋价格调整,需要申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年度涨幅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

  同时,要规范网签变更撤销管理,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网签变更、撤销手续;做好网签合同撤销后的跟踪检查,网签合同撤销后开发企业再次销售该商品房时,要对该房屋销售合同的价格等条款进行严格把关,属违规撤销网签合同进行期房转让的,不予网签。

  《通知》还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囤房居奇、捂盘惜售等行为。严查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等行为。

  记者从山东省住建厅了解到,此次行动各地要设立打击囤房炒房专项行动办公室,制定相关细则和实施措施,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惩戒。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整改落实消极的,取消其预售许可、网签资格,并向社会通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撤销变更业务进行期房转让的,将违法违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有关当事人承担逃避房地产交易税费等相关法律责任。

  另外,违法违规单位还可能被纳入行业黑名单。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该企业记入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实行行业任职限制,实行行业任职限制的人员在进入其他房地产企业从业时,降低再就业企业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涉及资质审批的,从严审批资质延续,三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记者了解到,全省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10月15日结束,为期半年。具体分为准备、行动、分析总结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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