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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诱骗车主拆除抵押车定位装置,实施连环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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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14:48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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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先精心预谋、演练,利用手机微信平台寻找急于用钱的外地车主,采取一系列手段诱骗车主拆除安装在抵押车辆上的定位装置,以违反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为由,强行将贷款全部收回并向车主勒索钱财。9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一恶势力团伙犯罪的被告人朱某某、邢某、张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精心设置连环骗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与成某(在逃)、殷某某(另案)预谋以假借办理无需留置车辆、仅在抵押车辆上安装定位装置即可取得贷款的名义为诱饵,先由充当中介的人员利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寻找急于用钱的外地车主,并向车主提供虚假抵押手续;待车主利用虚假抵押手续签完合同并得到贷款后,向其收取中介费,再以能够继续办理二次贷款为由诱骗车主拆除安装在抵押车辆上的定位装置,并向车主收取拆除费;待车辆定位装置拆除后,在充当中介的人员假意带领被害人前往办理第二次贷款的途中,多名涉案人员驾车追赶并拦截住被害人车辆,以车主私自拆除车辆定位装置违反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提供虚假手续进行贷款,如果不支付违约金就向公安机关告其诈骗为由相要挟,强行将贷款全部收回并以违约金的名义向车主勒索钱财实施犯罪活动。
  经预谋后,被告人朱某某找到被告人邢某,被告人邢某同意加入并认可将其经营的且已转租给被告人朱某某使用的位于沈阳市辽中区某小区的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车行”)作为犯罪活动场所。被告人朱某某又找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另案)、朱某甲(另案)、徐某某(另案)、殷某(另案)、卜某某(另案,已逮捕)、周某(另案),共同预谋实施犯罪、进行定位装置拆除演练及周密部署,并按事前共谋的分工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朱某某纠集上述多名涉案人员,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为诱饵,连环设局迷惑车主,进而达到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某某为首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组织。
  两次敲诈10多万元
  针对具体的犯罪行为,判决书中显示,2017年1月8日,在沈阳市辽中区某车行及辽中区外环路附近,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邢某、张某某、成某、殷某某、朱某、朱某甲、徐某某、殷某、卜某某、周某,采用上述手段,在收取被害人王某、田某某中介费11000元和定位装置拆除费人民币500元后,以不支付违约金就报警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王某、田某某索要4万元,并将先前支付给被害人的贷款收回。被害人王某、田某某于次日将4万元交给朱某某等人。
  2017年2月17日,在沈阳市辽中区某车行及辽中区外环路附近,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邢某、张某某、成某、殷某某、朱某、朱某甲、徐某某、殷某、卜某某、周某,采用上述手段,在收取被害人徐某中介费1万元和定位装置拆除费1200元后,以不支付违约金就报警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徐某索要5万元,并将先前支付给被害人的贷款收回。被害人徐某于2017年4月6日将5万元交给朱某某等人。综上,此案犯罪数额共计102700元。
  从严惩处恶势力
  法院认为,以朱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事先精心预谋、演练,利用手机微信平台寻找不特定被害人,仅在2017年一二月就实施了两起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处理,该团伙极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故应综合考量其犯罪手段隐蔽、危害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秉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充分体现打早打小的政策效果,对该团伙可认定为恶势力。为消除该团伙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人身财产权益,对其应从严惩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邢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应予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系本案总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为达到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布局整个案件,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邢某认可其转租给被告人朱某某的车行作为犯罪场所、购买及安装定位装置、参与拦截被害人车辆及要挟车主,亦系公共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受被告人朱某某指使而参与拦截被害人车辆、要挟车主,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法院依此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同案人殷某某、朱某、朱某甲、徐某某、卜某某现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同案人殷某在批准逮捕阶段;同案人周某因尚有其他犯罪事实移送其他法院并案审理;同案人成某在逃、已经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另悉,此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沈阳市法院系统宣判的第一起黑恶势力案件。
  【编辑:李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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