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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口出!法庭上说谎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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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11:46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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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讯 庭审中,如果原、被告双方陈述的事实大相径庭,这中间必定存在着谎言。当事人为了谋取利益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情形屡禁不止,个别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甚至采取欺诈、伪造证据等方式混淆视听。
  谎言看似完美,但终究漏洞百出。作出虚假陈述的一方,非但难以达到预期的“胜诉”目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还会被判刑。
  不诚信诉讼,他们遭罚款或拘留
  2018年1月下旬,叶某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厉某及其担保人偿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叶某出示了有厉某签名的借条。借条上写着,借款本金4万元,借款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
  2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叶某未到庭,委托了代理人前来。被告厉某出庭应诉。他说,尽管借条上写着4万元本金,但实际上只向叶某借了1.6万元,这笔钱是叶某通过案外人吴某转账过来的。
  叶某的代理人说,根据叶某所述,余下的2.4万元是以现金的形式给厉某的。
  因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决定择日再审,并要求叶某出庭陈述。4月8日,法院二次开庭,叶某还是没有出现。其代理人称,叶某人在椒江,一时赶不过来。
  法官联系叶某,叶某不接电话。后来,叶某选择了撤诉。
  之前,叶某曾向厉某催讨过债务,还打了厉某。厉某报警。因涉嫌“套路贷”及其他犯罪,叶某被警方调查。
  叶某在警方笔录中陈述,当时是只借给了厉某1.6万元。
  因叶某存在虚构出借款项、否认还款事实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与叶某在借条上做文章不同,去年,温岭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动过手脚的是一张收条。
  原告郑某,被告为借款人江某、杨某夫妇,担保人为陈某和刘某。郑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借了30万元给江某、杨某,但对方一直没还。
  开庭时,担保人陈某出示了一张收条。这张收条上写着,郑某于2017年9月20日收到陈某、刘某20万元,所欠30万元已付清。
  郑某说,陈某和刘某确实还过他一笔钱,但这笔钱只有2万元;当时,他让陈某写了欠条,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陈某事后在收条上动了手脚,将2万元后面加了个0,并在‘贰’后面加了‘拾’,‘所欠叁拾万元已付清’也是后来加上去的。”
  双方各执一词,郑某申请对收条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的结果支持了郑某的说法。
  再次开庭时,双方对鉴定报告均无异议。案件审理期间,担保人刘某又付给了郑某9万元,郑某撤回了对刘某的起诉。最后,法院判处江某、杨某共同偿还郑某借款19万元,陈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外,因陈某在收条上做手脚,法院对陈某作出司法拘留5日的决定。
  签了如实陈述承诺书,说的却还是谎话
  2018年4月,温岭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是一家从事机床及配件制造公司的负责人。他起诉的对象是谢某。
  王某称,公司卖了货物给谢某,双方进行了结算,谢某欠货款6万元。之后,谢某支付了4万元的货款,尚欠2万元。
  作为关键证据,王某出示了谢某所签的欠条。
  承办法官和被告谢某联系,谢某说王某所述属实。既然事实清楚,庭审前,法官组织双方调解。
  谢某同意支付余下的2万元欠款,不过要求王某公司开具发票。王某面露难色。
  庭审开始前,王某变更诉讼内容。他说,钱是借给谢某的,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谢某则坚持是买卖合同的款项。
  法官对王某说,开不开发票是另外一回事,在法庭上虚假陈述,是要承担后果的。但王某一口咬定,他和谢某素有经济往来,该款项就是借款。
  法官让双方签署了如实陈述的承诺书。承诺书要求,各方均应保证如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包括罚款、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因王某变更了法律关系,法院重新确定了举证期限。
  第二次开庭时,王某坚持借款的陈述。不过,王某提供的相关证据难以证实他的陈述,最终被法院驳回。
  没多久,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王某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要求谢某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王某故意编造不存在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妨碍了司法公正。因此,法院对王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事后,王某缴纳了罚款。
  伪造欠款单打假官司,两男子双双获刑
  2018年8月31日,温岭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及虚假诉讼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陈某和李某都是温岭人。陈某所在的海运公司名下有多艘船。平时,船都在李某的油品经营部加油。2013年至2014年,陈某公司的三艘船共欠李某油款280多万元。
  2015年年初,海运公司因欠款被他人起诉。官司涉及上述三艘船中的一艘,而且该艘船面临着要被拍卖。
  陈某和李某两人商量,将三艘船只所欠的油款都放到那艘要被拍卖的船上。这样一来,该船被拍卖后,李某也可以拿到油款。接着,两人伪造了四张供油欠款单。
  2015年5月,李某以油品经营部的名义,以该船欠款304万余元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陈某所在的海运公司。
  宁波海事法院发现,四张供油签收单记载的供油事实不存在,两家企业恶意串通,虚构加油事实并据此提起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涉嫌虚假诉讼。
  2017年3月,宁波海事法院将该案移送温岭市公安局处理。同年6月,李某和陈某相继向警方投案。
  2018年8月15日,陈某和李某被提起公诉。
  庭审中,陈某和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并无异议,自愿认罪。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李某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后,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李洁 赵云)
  【编辑: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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