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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退押金先付6100元仲裁,北航法学生将ofo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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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15:19 来源: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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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fo押金退款难”已不是新鲜话题,不过,当你考虑打官司要回这笔钱,事情会变得无比棘手:用户协议中载明,发生纠纷时应该选择仲裁解决,并且指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由于仲裁条款的存在,直接去法院起诉讨回这笔钱已经变得不太可能。而这家仲裁机构官网显示,国内案件申请仲裁,费用至少是6100元。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向法院申请,请求裁定仲裁条款无效,从而排除诉讼追讨押金的障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大四学生王子安就这么做了。1月14日,案件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月17日,王子安和ofo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务在法院会面,双方在合议庭的组织下进行了初步的质证与辩论。
  用户协议里的仲裁条款,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三种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之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明确规定,格式条款中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两部法律,哪一部的效力优先呢?
  想打官司退199元押金,却发现需要先付6100元去仲裁
  “ofo还活着吗?”有人在网络问答社区发问。
  “过两天看看有没有人应诉,就知道了。”2019年1月14日,一位名为“驰毅兰沧”的网友回答道,并附上了一张照片。照片中的一只手,举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显示“起诉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已被立案。


  网络问答社区关于ofo的问答记录
  网友“驰毅兰沧”告了ofo,但不是为了“测试”ofo是否还“活着”,诉讼请求也并非是要求ofo履约返还199元押金。
  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正是ofo共享单车运营公司。“驰毅兰沧”真名王子安,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一名大四学生,个性签名为“硬磕ofo实践队队长”。两年以前,“队长”从该校飞行器动力工程专业转到法学专业读书。
  2018年11月,王子安通过ofo软件发起了退押金的申请,但是15个工作日过去了,他却依然没有收到这笔钱,而且app内的客服与电话客服均无法接通,“最后只好放弃和他们联系的希望”。过了一段时间,重新点开软件的时候,他已按照ofo的引导成了“排队退押金大军”中的一员,位居1400万名之后。
  转折发生在2018年年底:王子安萌生了打官司讨回这笔押金的念头,而当他在准备诉讼时,却意外发现当初签下的用户协议约定,发生任何纠纷均应申请仲裁,并指定了特定的仲裁机构。




  用户协议
  在2019年1月30日记者新下载的ofo软件中,用户协议里依然可以找到这样一段话: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仲裁条款
  这份用户协议还约定,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不过上述仲裁条款未做相应标识。
  发现仲裁条款后,王子安在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官网上查询案件费用,跳转的页面显示仲裁费用共需6100元。1月30日记者也在该网站得到了相同的查询结果。


  仲裁费用
  作为一个法科生,王子安清楚,仲裁费用一般由败诉一方承担。换言之,如果胜诉,这6100元并不用他来出,但是即便如此,如果要申请仲裁讨回199元押金,仲裁申请人还是要先垫付6100元。在他看来,这样一来,对于走司法渠道追讨押金的用户来说,就存在障碍,而且即使胜诉,这笔钱也有很大概率无法执行回来。“戴威都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了。”王子安补充道。
  将ofo告上法庭,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无效
  由于仲裁条款的存在,直接去法院起诉讨回这笔钱已经变得不太可能。王子安于是打算去法院请求裁定仲裁条款无效,从而排除诉讼追讨押金的障碍。
  2019年1月10日,这位“硬磕ofo实践队队长”来到北京四中院,立案庭法官以“不具备诉的利益”口头劝止。第二天,他来到北京海淀区法院,立案庭法官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为由又劝住了他。“从法律的角度,他们给出的理由其实挺有道理,所以当天我没有继续坚持。”
  1月14日,王子安再次来到北京四中院。“在此之前我检索了相关案件,也请教了老师,我确信此案确实应当由四中院受理,甚至做好准备当场引经据典据理力争。”但预期的一切都没有发生,当天没有任何障碍地顺利立案,当场,他缴纳了400元诉讼费。


  受案通知书
  在1月17日上午,王子安在北京四中院见到了ofo公司的法务。“外界都传ofo倒闭,但没想到,ofo公司居然真有人来了。”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据悉往往采用书面审查和谈话询问结合的方式进行审理。当天,他们进行了不到1小时的交谈。对于他们谈了些什么,由于案件尚未审结,王子安不愿披露。
  ofo公司派人应诉,令他略感意外,另一个意外则是,在等候开庭的时候,他发现自己还有其他“战友”:公告屏幕显示,当天上午9点半,另有一起以ofo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在法院审理。
  “我可以说是做好了充足的心理准备。”王子安说。此处的“心理准备”,指的是败诉的准备。他告诉记者,据他估计,胜诉的把握其实并不大,这是因为,相关仲裁条款具备了完整的形式要件,而法院未必会将条款认定成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1月30日,距离王子安发起退押金的申请已经过去了将近3个月,他依然没收到押金。这位“硬磕ofo实践队队长”称,诉讼虽然是以他个人名义提起,但具有公益性质,无论是否退回押金,他都不会选择撤诉。“即便退返(押金),我也会坚持请求法院确认这个‘霸王条款’无效。”
  ofo回应:
  约定仲裁,并非为了给用户维权设置障碍
  用户协议里约定出现纠纷走仲裁渠道,并且指定仲裁机构的做法,究竟是出于什么原因,是否是为了给用户维权设置障碍?就王子安起诉ofo一事,记者联系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对方称约定仲裁,原因在于“简便”二字。
  ofo表示,在他们看来,因为仲裁遵循“一裁终局”的原则,相对于法院的二审终局更加简便,所以包括他们公司在内的一些企业,都会采取这样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商事纠纷中,约定仲裁较为常见,ofo为何选择和消费者约定仲裁呢?对此,公关人员向记者强调“和消费者约定仲裁并不罕见”。
  学者解读:
  实践中对于仲裁条款无效的认定较为严格
  观点一:
  限制消费者个体维权 有失公平
  “仲裁的好处在于快,但局限在于费用较高,一般而言会高于诉讼费用,对仲裁来说,好几百万的费用其实都很正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做这种约定,因此约定仲裁本身并无不妥,需要结合个案中消费者的损失和维权的成本,考虑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他认为,考虑到6100元的仲裁费用与199元的押金在数额上的对比,ofo用户协议中的这一条款限制了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获得救济的权利,使得消费者个体的维权变得非常困难,让一般人望而却步。此外,作为格式条款,仲裁条款没有加粗或加下划线,可以认为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
  观点二:
  可提起集体仲裁 分担费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史际春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不管ofo这么做的动机是什么,从法律的角度,这样约定无可厚非。
  史际春认为,应当尊重双方意思自治,注册时在用户协议上打钩表示同意协议才能完成注册,协议就可以看成双方的约定,并不会侵犯到消费者的选择权。此外,虽然史际春教授也认为,仲裁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也有一些限制,但ofo用户协议里的条款尚不能构成“显失公平”,实践中一般对“显失公平”的认定较为严格,他举例称,商品或服务的售价在100万元,但实际价值仅为100元,这时比例严重失衡,才能构成显失公平。
  “其实,受害者可以提起集体仲裁,找一批想要退押金的人一起提起仲裁,分担预交的仲裁费用 。”史际春建议。
  观点三:
  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 应属无效
  而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竹则指出,探讨此事的关键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能否优先于仲裁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来看,在三种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但此事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列举的这三种情形之中,原则上,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据此认为仲裁条款必然有效,因为还要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中对于格式条款提出的限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王竹认为,具体而言,明知仲裁费6100元,却故意设置消费者维权障碍,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
  那么,到底应该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王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属于排他性条款,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绝对特别法”,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编辑: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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