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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年底遭辞退没拿到年终奖起诉公司,获赔7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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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16:28 来源: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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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快报消息,春节将至,有的公司规定,如果员工在年底前离职,那么就不能享受年终奖金。2月1日,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近日昆山法院张浦法庭处理了一起经济补偿纠纷,某公司被判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13薪”、业绩奖及加班费合计7万多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王先生于2016年进入昆山某机电公司担任业务主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年底有“13薪”福利,与12月工资一并发放;同时王先生作为公司的主管,基于公司业绩、团队和个人的业绩表现,在每个财政年度后,王先生可能会得到按照其工资计算的两个月的年终奖。同时也约定,“13薪”和“年终奖”都有一个发放前提,即员工不能在发放这两笔奖金前离职。2017年12月中旬,正在工作的王先生接到公司的通知,称其业绩无法得到公司认可,予以辞退。在与人事主管几次沟通无果后,王先生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13薪”、加班工资、业绩奖等合计近9万余元,最终仲裁机构仅支持了其中的违法解除合同赔偿34500元。王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公司起诉至昆山法院。
  在法庭上,该公司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年终奖是基于公司业绩、团队和个人的业绩表现,在每年财政年度后“可能会得到额外的 1-2个月的目标业绩奖金”。约定中用的是“可能”一词,具有不确定性。奖金是企业的一种额外付酬方式,不是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对奖金享有自主权,在达不到预定的目标或者说企业总体经济效益不理想的状况下,是可以不发放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此次辞退决定未与王先生协商一致,且王先生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免除支付奖金的义务。虽然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者不享有年终奖,但王先生离职原因系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王先生主动离职,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向其发放年终奖。王先生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公司对其前11个月的业绩考评,其所在部门的业绩均在平均水平以上,其个人的工作亦无差错。同时法院查明,在当年度与王先生同类的主管中,年终奖发放均在2个月工资及以上。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3薪”、业绩奖以及加班费合计 7 万余元。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合法审慎。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虽然公司对奖金的发放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也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不能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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