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草案提请审议,保持现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12月23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征求各方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报告中介绍,制定契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调整后,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关于征税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三)关于税率。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关于税收减免。一是维持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税的规定。二是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此外,草案还对计税依据、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编辑: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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