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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通报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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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9 21:56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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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黄冈市安委办公开通报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紧绷安全生产之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以高质量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违法使用安全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8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铝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未实现联锁功能,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未实现联锁功能,原料储存区、熔铸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卷扬系统钢丝绳无点检记录等。

  经查,该公司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黄冈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违法施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2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台阶坡面角大于70度,设计开采台阶为2个实际为4个,职工宿舍距剥离爆破区不足50米,供电电缆浸泡在水中,输电线干设置在松动岩体上,荒料堆码超过三层,采区西北部最高边坡岩体风化未处理,开采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等。

  经查,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黄冈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矿业公司及个人分别作出1.责令该矿业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矿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违法销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0日,团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流向登记台账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6月向某《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过期的烟花爆竹零售店配送了烟花爆竹。

  经查,该公司存在“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团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3日,黄梅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某陶瓷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煤气站炉身平台部分未设置踢脚板;发电机设置在厂房内操作楼旁,排烟管未接至厂房外;配电室劳动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未定期检验检测;煤气站应急池未设置安全防护栏;煤气工洪某某不能熟练操作空气呼吸器,且空气呼吸器压力不足;一氧化碳气体监测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为爆炸下限设置错误;煤气发生炉1#电捕焦泄爆口未设置警示标志;煤气站发生炉煤气净化区域化验室及煤气鼓风机区域未设置一氧化碳气体检测探头;窑炉车间控制室一氧化碳气体报警控制未通电,未设置不中断电源,煤气发生炉一氧化碳气体报警控制器2#通道被屏蔽;煤气作业人员黎某某、洪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等问题。

  经查,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黄梅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包东喜、通讯员王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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