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两只野猪拘役四个月 竹溪宣判非法狩猎案
近日,由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某非法狩猎案宣判,江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江某家住竹溪县天宝乡大山中。2022年4月的一天,江某发现自家种植的玉米被野猪“糟蹋”了,便返回家中将网购的“弹簧抽子”放置在庄稼地边,成功捕获一头野猪。几天后,江某在放牛时,又发现野猪活动的痕迹,便再次放置捕猎工具捕获一头野猪。两头野猪均被宰杀后放进家中冰箱。2022年5月,民警接到举报线索后,在江某家查获野猪蹄子、自制和网购的捕猎工具若干。经鉴定,被猎捕的野猪为成年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案件移送至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审查后认为,江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该院依法以江某涉嫌非法捕猎罪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野生动物不可随意捕杀,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如果发生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等情形,可向当地政府报告。”竹溪县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提示。
(湖北日报通讯员 王晶晶 邹思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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