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对张某作出定罪不捕的决定,希望你们配合好后续侦查工作。”
3月1日,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仔细核对十堰市车城公证处提供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凭证后,向犯罪嫌疑人张某家属说道。
2022年9月,张某因琐事与陈某发生肢体冲突,致陈某左侧3根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今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真不该一时冲动动手打人,希望检察官帮忙调解,我愿意赔偿。”检察官提讯时,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表明赔偿意愿,但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没有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矛盾一时无法化解。
因该案是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为较好平衡案件双方的利益诉求,既关注犯罪嫌疑人对“从宽处罚”的迫切需要,也充分照顾被害人对“充分及时赔偿”的现实需要,检察官向张某介绍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张某在了解后申请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同时,检察官向被害人陈某进行释法说理,取得被害人的理解。最终,双方均表示愿意适用该制度办理此案。
2月28日,张某的家属到十堰市车城公证处提存赔偿保证金20万元。基于此情况,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有了赔偿保证金,不仅让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很好地实现了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与被害人合法利益的平衡,而且更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检察官介绍,此案是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司法局公证处设立保证金专户后办理的第一起案件。
作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项有益尝试,2022年4月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与当地司法局沟通磋商,研究会签了《张湾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该制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该制度后,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轻量刑建议。(湖北日报通讯员 鲍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