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通讯员郭芯玥、孙莹)4月14日,蕲春法院组织开展3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活动,邀请县禁毒成员单位、禁毒社工、公安干警等80余人到庭旁听。
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7.9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3颗,共计收取毒资10450元。同时,公安机关在抓捕陈某某时从其摩托车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9.26克,在其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9.56克。
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自2020年9月起,以非法销售或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存储,毒品甲基苯丙胺达五十克以上,构成贩卖毒品罪。考虑其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陈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所获毒资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被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管某先后2次向郑某贩卖毒品两小袋甲基苯丙胺及二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收取毒资2000元;向陈某某贩卖毒品一袋49.26克的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35000元,交易完成后陈某某驾驶摩托车返回家中,后被禁毒大队民警查获。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明知是毒品向他人多次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考虑到被告人管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管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所获毒资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某某先后3次向包某某贩卖毒品2克海洛因、57颗麻果、3.5克冰毒,收取毒资共计13900元。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时从其身上依法扣押毒品49.19克,从其住处依法扣押毒品7.81克,均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包某某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4.5克冰毒、65颗麻果,收取毒资共计11300元。公安机关抓获包某某时,从其身上依法扣押毒品4.39克,均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包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陈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犯罪的再犯,且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某、包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陈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包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所获毒资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查获的毒品被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