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通讯员杨莹)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为有效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僵局,孝昌法院向当事人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督促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
本案中,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因两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都远在外地,为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采用网上庭审方式开庭,庭审过程中发现本案不仅法律关系复杂,且两被告是委托相同的代理人,两被告均未出庭,被告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关键事实难以完整表述,加之在线庭审的局限性,导致案件事实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未能查清。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确定了第二次开庭时间,并向被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被告本人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不得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到庭为由拒不到庭,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该到庭令是孝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合理运用《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不仅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促进当事人诚信参加诉讼,规避当事人虚假陈述,也能更快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