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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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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4:47 来源: 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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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农架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支持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 工作的决定

  (2024 年 12 月 4 日神农架林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 次会议通过)

  为 深入 贯彻 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林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政治引领,服务神农架林区保护和发展大局。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神农架林区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依法履行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神农架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要围绕服务林区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神农架林区自然生态保护和统筹发展规划》实施,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生产、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力度,依法运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三、神农架林区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核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全区各行政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诉前检察建 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办理并书面回复,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对诉前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处理。

  四、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要常态化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对虚假整改、到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等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的依法提起诉讼,被诉行政机关依法做好出庭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

  五、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裁判,及时将裁判文书移送执行。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六、神农架林区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依法开展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建立完善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碳汇认购等生态修复替代机制,不断丰富恢复性司法实践方式。

  七、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落实“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双向沟通协作,积极拓宽“ 政府+ 检察”公共利益协同保护机制适用范围,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双向赋能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八、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进高水平法治神农架建设。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提出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履职尽责等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促进建立完善社会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九、神农架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林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向林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公益诉讼相关活动, 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渠道 ,认真听取和落实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

  20 2 4 年 12 月 4 日

  审核:陈东东 喻玲 编辑: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