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线下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8月25日,在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的“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暨“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入驻使用宣传活动上,60家企业(含个体户)对消费者作出承诺。
活动现场,该局工作人员宣读《“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倡议书》,本着政府鼓励倡导、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随后,60家企业(含个体户)现场签订承诺书。
根据《无理由退货准则》,消费者因生活需要在线下实体店购买商品后,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按照经营者承诺的退货时限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对“三包”产品的退货有专门规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处理。
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无理由退货承诺的时限应不少于七日(含七日),具体时限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同时,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如票证遗失的,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认。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经营者另有承诺的除外。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取得赠品的,退货时应将赠品与所购商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享受了折扣、返现等优惠服务的,退还的金额为扣除折扣、返现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无理由退货经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退款。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因无理由退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文、图/记者 韩玉砚 通讯员 陈资权)
>>>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