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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公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不合理低价游”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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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15:22 来源: 恩施州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恩施州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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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保障旅游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安排部署,恩施州文化和旅游局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一是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重点,整治保险、养老、食品、保健品、日用品等领域中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群体、以市场营销为目的组织的旅游活动;整治户外、研学、旅拍等特定领域中的旅游活动;整治未经许可通过抖音、微信等互联网方式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是以“不合理低价游”等旅游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严查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的包价旅游产品;整治地接社以“零团费”价格或“买团”形式,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现公布本州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及相关指导案例4起。旨在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指导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于教育功能。恩施州文化和旅游局提醒旅游经营者要守法经营,旅游者参团旅游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旅游产品,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如发现违法违规旅游市场经营活动,欢迎社会公众通过举报电话(12345)和全国文化市场举报平台(jbts.mct.gov.con)进行举报监督,依法理性维权。
  案例一:
  2019年5月21日,咸丰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日常检查,发现某商贸公司办公场所内有到泰国、江西等多地旅游广告宣传单,法定代表人姚某工作笔记本上记录有到湖南、青海旅游的游客名单和收取旅游费用金额等记录。经立案调查,姚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组织游客参加了青海6日游活动,获利10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咸丰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某商贸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1年2月24日,利川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某旅行社开展检查。发现某旅行社分别于2020年11月2日和11月8日组织两批游客参加韶山—桂林汽车五天超值游。经立案调查,该旅行社未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某旅行社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宣恩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李某于2021年5月9日为恩施某旅行社宣传招徕“北京六日游”旅游团游客54名,收取报名费17610元,向该旅行社支付报名费11607元,购买游客保险270元,从中获利5733元。经立案调查,李某非恩施某旅行社的员工,没有得到该旅行社的相关委托和授权,且李某不能提供开展旅行社业务的相关许可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宣恩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李某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1年7月6日,恩施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某旅行社开展检查。发现某旅行社留存归档的资料不完整,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有关规定事项。经立案调查,该旅行社组织恩施—神农架7日游,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旅行社经办人的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等规定的事项,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恩施州文化和旅游局责令该旅行社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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