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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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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08:50 来源: 咸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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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咸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
  Part.1
  《实施办法》细化了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支出型救助对象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Part.2
  《实施办法》制定了临时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度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对于遭遇重大或特殊生活困难的,可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该办法还完善了临时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
  Part.3
  《实施办法》优化了审核审批程序,针对支出型困难和急难型困难的不同特点,结合实际情况,简化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压缩办理时限。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Part.4
  《实施办法》规范了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每年年初向财政部门申请,预拨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
  Part.5
  该办法还严格了临时救助监督管理,民政、财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相关部门应追回冒领资金,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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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媒体记者:吴青朋
  编辑:周萱
  监制:向东宁
  出品: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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