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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最高奖励20万元

新闻中心 > 湖北频道 > 襄阳

2022-12-30 00:00 来源: 襄阳日报客户端 吴芳 刘顺成 赵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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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9日,记者获悉,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制定出台《襄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将举报事项分为重大举报事项、较大举报事项和一般举报事项。重大举报事项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供举报信息,电话:12345、12369;信函: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与信访科,邮编441000;网络:“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及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来访: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与信访科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信访接待室;通过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转送、移送等其他途径。

  经查证属实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下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五万元、两万元和一万元的奖励;对于较大举报事项,对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一万元、五千元、两千元的奖励;对于一般举报事项,对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两千元、一千元、五百元的奖励。

  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对案件查办具有第一等贡献,有效避免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且案件违法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给予举报人十万元奖励。举报人一次举报同一被举报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之间无关联的,奖励金额累积计算,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

  举报奖励对象应当为实名举报人。对于匿名举报并查实的案件,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受理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举报奖励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违法主体的名称信息、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举报人提供的影像资料证据为举报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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