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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政策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

新闻中心 > 湖北频道 > 襄阳

2024-07-25 00:00 来源: 襄阳日报 沈明晶 韩松 李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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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经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7月10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息的基础上,再给予0.4%的缴存利息补贴,资金收益率可达到1.9%,约等于三年定期存款利率。

  按照新修订的《襄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自愿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用于缴存人购买、租赁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享受和在职职工一样的存、贷利率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采取自主灵活方式,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可按照以下7种情况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自愿销户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的7种情况分别是: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出国(境)定居的;死亡的;其他允许的政策性提取情形。

  相比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收入水平调整月缴存额,允许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实行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可贷额度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进行核定,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额度。

  据介绍,为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我市在学习借鉴外地的基础上,出台了五项支持政策,分别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中存储时间满一年的资金部分(上年结转部分),在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付利息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比例的缴存利息补贴(目前暂定0.4%),缴存人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再享受缴存利息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符合我市人才政策规定、享受货币补贴的,可自主申请将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享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支持政策;达到一定缴存贡献度的缴存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购买由住房公积金支持的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等便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