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宜昌公布首例举报奖励案例
今年以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信访举报“金矿”作用,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依法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并根据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
日前,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首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今年2月1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销售射线装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3月以来擅自对外销售一套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一台64排CT机、一套数字化X射线摄影设备。以上医疗器械设备均属于《射线装置分类》中规定的Ⅲ类射线装置。
经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前,不得继续销售射线装置,并处以12.48万元罚款。
10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有关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记者王英,通讯员杜国东、王晶晶) 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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