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明确12月1日起,宜昌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果蔬、畜禽肉、水产品、菌类等生鲜)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
据了解,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办法》施行后,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45 进行投诉举报。(记者陈曦、通讯员杜宇)